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机动车交通道路照明标准值

来源:商友照明 发布日期:2012-2-29 9:20:00
1. 设置连续照明的机动车交通道路的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1的规定。
2. 在设计道路照明时,应确保其具有良好的诱导性。
3. 对同一级道路选定照明标准值时,应考虑城市的性质和规模,中小城市可选择本标准表1中的低档值。
4. 对同一级道路选定照明标准值时,交通控制系统和道路分隔设施完善的道路,宜选择本标准表
5. 中的低档值,反之宜选择高档值。

表1 机动车交通道路照明标准值
级别 道路类型 路面亮度 路面照度 眩光限制
阈值增量 T1(%)最大初始值
环境比SR最小值
平均亮度Lav(cd/m2) 总均匀度Uo 最小 纵向均匀度
UL最小值
平均照度
E av(lx)维持值
均匀度
UE最小值
快速路、主干路
(含迎宾路、通向政府机关和大型公共建筑的主要道路,位于市中心或商业中心的道路)
1.5/2.0 0.4 0.7 20/30 0.4 10 0.5
次干路 0.75/1.0 0.4 0.5 10/15 0.35 10 0.5
支路 0.5/0.75 0.4 8/10 0.3 15

注: 1 表中所列的平均照度仅适用于沥青路面。若系水泥混凝土路面,其平均照度值可相应降低约30%。根据本标准附录A给出的平均亮度系数可求出相同的路面平均亮度,沥青路面和水泥混凝土路面分别需要的平均照度。
    2 计算路面的维持平均亮度或维持平均照度时应根据光源种类、灯具防护等级和擦拭周期,按照本标准附录B确定维护系数。
    3 表中各项数值仅适用于干燥路面。
    4 表中对每一级道路的平均亮度和平均照度给出了两档标准值,“/”的左侧为低档值,右侧为高档值。